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可谓人人皆知。
但有些子女赡养父母是有条件的,
例如,怎么养你,我说的算!
这不,年近八旬的王某想到养老院安享晚年,
但三个子女不同意!
这可怎么办?
最终,老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近日,阳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三名被告子女每人给付原告母亲王某每月赡养费480元,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原告王某与老伴育有子女4人,均已成家,老伴去世后王某便一人在本村居住生活,已年近八旬的王某年迈体弱,患有严重的高血压,每月依靠政府100余元的补助维持度日生活困难,经过再三斟酌,王某决定到养老院居住度过自己的晚年生活。但没想到,自己的晚年“规划”除了小女儿支持外,遭到了其他三个子女的强烈反对,等到王某到养老院居住后,向其余三子女索要赡养费同样被拒绝。面对子女们不尽赡养义务,不支付赡养费,老人找到村里调和,但经当地的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最终王某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80元;如果原告患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部分的医药费要求三被告每人承担百分之二十五。
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星源考虑原告年迈且行动不便,多次到原告所居住的养老院了解情况,同时与三被告子女联系沟通,结合《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其思想工作。
在案件开庭审理中,对于原告王某的诉求,三被告子女辩称,三人不是不赡养老人,只是不同意原告住养老院,可以将原告接至家中轮流照顾养老,如果原告坚持住养老院,则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及承担任何住院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庭审中三被告表示轮流赡养明显违背原告的意愿,对原告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予以尊重。诉请中的医疗费因尚未发生,数据有不确定性,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综合原告新农保、土地补贴收入情况、年度平均工资标准及三被告实际情况等因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每人给付原告每月赡养费480元。
法官说法
小时候,父母倾尽所能抚养子女长大,待父母慢慢老去,无法照顾自己时则需要子女承担起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希望每位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同时更能尊重父母的意愿,真正让父母晚年生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