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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促调”!诉前“保全+调解”跑出纠纷化解“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4-08-21 08:58:55



法官查封机器设备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牡丹江某小区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该项目中提供通风设备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60 000元,被告通过微信转款形式已支付工程款210 000元,剩余50 000元工程款一直推脱未结。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阳明区法院,并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柳兆斌对原告保全申请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迅速对被告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将保全裁定向执行部门移送后,被告便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还款。得知被告有还款的意愿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原告企业负责人及代理人,以双方以往较好的合作关系为切入点,向原告说明被告现在面临的困境。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被告于2024年2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余款25 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信守承诺,并要求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

被告于2024年2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余款25 000元。

典型意义

当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并非打官司,而是如何在最短时间、最快流程、最少花费的情况下顺利拿到钱。诉讼保全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途径。

自开展诉前保全工作以来,阳明区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助推审判质效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杨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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