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成效。发布会由政治部(督察室)副主任王潇然主持,邀请了牡丹江市电视台记者参加。阳明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乔松担任新闻发言人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至此醉驾入刑。经过10多年的执法司法实践,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依法惩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
2024年至今,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共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3%。涉案人员以青年男性居多,因法律意识淡薄,怀侥幸心理等原因,导致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为己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违法犯罪,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一、宽严相济准确量刑。坚持宽严相济与罪责刑相适应,对于醉酒程度严重,发生实际损害后果,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缓刑适用;对于醉酒程度较轻,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切实提升轻罪治理成效。
二、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提高司法效率和案件处理质量。
三、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同堂培训等形式,与公安、检察机关研讨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法律、刑罚适用标准,统一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普法教育。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和惩戒,让行为人提高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防止醉驾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再次醉驾。积极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向群众发放醉驾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醉驾行为不仅会给驾驶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还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警钟长鸣,杜绝侥幸心理,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